刑事辩护:被告人认罪,法院 一定 有罪?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量:28593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刑事制度强调证据的重要性,不相信口供;对于被告人认罪个案件,仍然严格执行证据裁定原则;被告人认罪并不意味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就足够了,今天的案子不排除被告人有顶包的可能。

刑事辩护:被告人认罪,法院 一定 有罪?

所以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被告人无罪,详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9刑事判决书第17号(2017年3月8日)案情:案情简述,广东省KEM第6 * * 小轿车号车牌,在茂名至高州行驶,经过高州市狮子岭大转盘路段时,与被害人朱鹏飞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石鼓至高州发生碰撞,一场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两辆汽车受损。

朱鹏飞当场死亡,广东KEM6** 小轿车司机弃车逃离现场,当天14点左右,案件被告人余坤锋向交警部门自首,主动认罪,余坤锋供述说去高州乐天酒店一楼大堂找朋友余来桂玩。

他在一楼大堂喝咖啡的时候,余来桂刚刚去了趟洗手间,他从桌子上拿了余来桂的车钥匙,在停车场把余来桂的车开走,回到乐天大酒店,就撞上了狮子栏里的大转盘,他弃车逃离现场,早上,他的家人建议他去自首,在家人和朋友的陪同下,他向交警部门自首,余坤锋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广东KEM6** 小轿车车主为茂名车天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将该车出租给客户陈乐:高州法院认为,在交通肇事的主要证据罪名被告人余坤锋中,除了余坤锋的陈述和鉴定记录外。

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余坤锋驾驶的是事故车辆,涉嫌犯罪不成立: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证据中。以认定受害人朱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在2014年8月17日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然后余坤锋告知其家属自己是肇事者,并向公安机关自首,但整个案件是一体化的证据,仅凭这一点不足以确定余坤锋是交通肇事人,而且“证明所谓”犯罪的所有环节的证据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还是不够,检察机关没有提供充分、足够消除矛盾的证据证据证明余坤锋存在犯罪行为 

案荨吨谢嗣窆埠凸淌滤咚戏ā返谖迨醯谝豢畹墓娑ǎ邪讣牧啃潭家刂ぞ荩鞑檠芯恳惨亍,笨诠┎豢尚牛淙挥嗬し孀苁侨献铮庵智榭鱿旅挥腥四馨延嗬し婧褪鹿氏殖』蛘呤鹿氏殖〉某盗玖灯鹄矗裁挥刑崛〕鲋挥兄と酥ぞ葜赖囊涡裕绕涫窃谌绾位袢∈鹿食盗镜闹匾方谥校嗬し娴墓┦霾唤霾灰恢拢易莨壅霭讣嗬し娴挠凶锕┦鑫薹ú橹ぃ凶锕┦龅恼媸敌源嬉伞

整个案件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切充分的法律证明标准,法院不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维持被告人无罪判决:作者/出处,郭文峰律师如有问题,请点击头像-私信联系边肖修改或删除。

如何把握一个案件中“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基本案被告人余坤锋,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高州市以犯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高州市提起公诉,提出被告人余坤锋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余坤锋向交警部门自首自首,如何把握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从无原则关键词实施疑罪证据裁判自首认罪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裁判的主要目的“在本案中。

仍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自首司机杀人但被宣告无罪,检方的抗诉仍被维持,如何看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高州市检察机关依法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无法证明被告人于某风是否犯罪。涉嫌犯罪:是指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该犯罪行为是《刑事审判参考》案件,自首认罪:最高人民法院处罚。

最新资讯 更多
热门标签 更多
热门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