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异议,注意这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量:37794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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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异议是提高商标评审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无限期拖延,影响了商标权的及时确认和保护商标权,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3个月以上的折扣期不予受理。

反对必须以书面提出,并送交登记局的副本。异议书必须载明异议名称、图形;初始验证号;产品类别;“商标公告”期限和公告日期;异议声明。同时,必须在名称、图形上写上否定注册商标或者初步核实商标;核实商品和类别;注册或者记账。

异议是对初始验证标志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它可以是两个利益相关者,也可以是任何第三者。异议内容符合审查标准。

不符合任何一项或一项审查标准,异议可以成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后,为异议人送达了答辩状,并限期答辩。逾期不抗辩或者驳回的,执行异议押金。

商标局在处理异议案件时,对异议和异议当事人的理由和事实进行处理,认真研究双方的声明,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在任异议。异议规则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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