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有规定,注册商标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那么有人问,在商标撤三复审的期间,商标是否属于无效状态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商标属于撤回三项审查期间的活跃。因其商标案件本身系指撤回连续三年未被撤销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申请”开发商标是为了节约资源,避免商标使用不闲置。但即使是对于撤销前,按照先注册的原则,也在复审期间商标属于活跃状态。因此,在有效期内,属于当事人提出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什么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确保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撤销三个商标属于审查期间的主动状态,撤销三个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企业必须积极使用商标,避免被撤销商标和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