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有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量:48783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共同办理。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各自委托不同的代理组织,也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组织)。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不能直接办理。接下来就由麦汇网为各位讲讲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有哪些要求吧!

麦汇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采取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一书式,以打字或印刷的形式填写,工整清晰,内容完整,并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的,代理组织应在申请书相应位置盖章。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应在年检有效期内,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应经当事人确认盖章或签字。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或者高额质押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具备商标评估能力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一致,没有互相矛盾、冲突和不符之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现阶段不收取规费。

二、对质押登记申请的审查。

商标局在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否一并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2、申请登记书件是否齐备;

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4、是否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质押登记申请不符合前三款要求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补正。申请人不补正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押登记申请。

三、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后的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出质人仍然是出质商标的所有人,但在行使其商标所有权时,其对出质商标的处置权会受到一定限制,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商标的限制。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的商标专用权的,其转让或许可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质押登记后,其超出已登记债权的价值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再次登记时,出质人应将前次质押登记情况在质押合同中向在后登记的质权人明示,并告知登记在先的质权人。

3、对被质押商标的权利维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出质后,其权利状况和价值变化直接影响到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出质人负有妥善管理其商标的义务。具体而言,出质人应及时办理被质押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注销被质押商标。如果被质押商标在质押期间涉及确权案件等情况,出质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被质押商标的专用权不受损害。

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延期和注销。

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申请。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鉴于此,在双方约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如果债权尚未得到清偿,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延期申请。

如果被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出质人应及时督促质权人共同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以上就是麦汇网为各位讲解的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有哪些要求介绍,相信各位对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需要注意和了解的事项,可以有一定的认识,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的问题,欢迎到麦汇网进行相关问题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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