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要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时间:2020-08-12 浏览量:53435

注册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众所周知,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两种,分别为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不同的取得方式意味着采取了不一样的原则。那么这其中的原始取得主要是采用了什么原则呢?下面,跟随麦汇网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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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原则

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2、注册原则

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

采取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督促他们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利于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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