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量:55870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此,下面就由麦汇网为各位讲讲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措施的问题!

麦汇网-商标异议裁定

1、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措施

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

2、如何对抢注商标的人提起异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其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其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以上就是麦汇网为各位讲解的有关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措施的介绍,相信各位对于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措施中需要注意和了解的事项,可以有一定的认识,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商标异议裁定采取措施的问题,欢迎到麦汇网进行相关问题咨询吧!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资讯,欢迎到麦汇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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