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商标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量:55424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在我国,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只有经过注册,权利人才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获得保护。同样商标权与商标转让一样,可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商标的使用权利。那么商标权转让的相关限制都有哪些?

麦汇网_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企业通过大肆的宣传提高商品知名度,通过品牌效应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而消费者在挑选商品、辨识商品真伪时,通常是认牌购货,也因此导致了因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或者被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商家通过商标注册或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与商品相近商标的使用权,从而保护商品不被他人侵权使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接下来,麦汇网就为大家详细解说下,商标权转让的限制具体都有哪些,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多看看。

1、用于两种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商标注册中指定该商标可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时,如果它们属于非类似商品,可以对每种商品的商标单独转让,但如果它们属于类似商品则应全部转让。允许此类商标分割移转,就会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造成同一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从而发生不同厂家商品混淆。

2、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联合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人基于经营需要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它具有标记近似特征。如果允许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单独转让,也会发生两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情况,造成商品来源混淆。

3、属于共同所有的商标,某一所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时,每个共有人如要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商标注册人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在许可期内如将其专用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只能在解除原使用许可合同后,才能办理转让注册。

5、转让注册商标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转让无效。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成立须依法律要求的形式。当事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应视为无效,商标局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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