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注册肖像商标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量:58687

浙江商标注册肖像商标时,什么情况下不会被受理?说到商标,大家比较常见的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类型的商标。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有一种商标就是以人物头像或头像和其他元素的组合,简单来说就是将肖像作为元素来进行注册,俗称肖像商标。那么在浙江注册肖像商标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接下来麦汇网就带大家一起分析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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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商标注册肖像商标时,什么情况下不会被受理?

一、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不予注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肖像权人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在申请非本人肖像商标时,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肖像不予注册!

肖像往往出自于摄影或者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按《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时不得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不能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

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肖像不予注册!

常见的带有不良影响因素的肖像商标包括伟人、烈士、政治人物、宗教人物肖像,等等。为保护相关人物的名誉和荣誉,维护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风气,若将这些肖像用以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员都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予以驳回。

四、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肖像不予注册!

若过世公众人物仍具有颇大的影响力,易使消费者将商品的品质特点与已过世知名人士或其在行业内的生产工艺产生关联联想,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在审查实务中,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以“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源产生误认”予以驳回。

在浙江注册肖像商标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肖像是由图像、图形的形式存在,当然也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申请注册。以下就是有关麦汇网为大家所分析的浙江商标注册肖像商标过程中,会易遇上的相关难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到麦汇网官网上查询更多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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