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商标类型确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量:59137

商标类型丰富,比如我们知道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以及关于商标文字类型区分的英文商标和数字商标等等,图片商标也可以分为立体商标和平面图形商标,商标还有颜色的区分,以及声音也可以选择注册商标,这是每个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时候,必须注意的事项,那么下面就由麦汇网为各位讲讲关于如何从商标类型确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麦汇网-假冒注册商标罪

1、“相同的注册商标”的认定

“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要认定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前提必须要文字相同。文字不同的商标,即使文字再相似,实践中确会误导公众,也仅能认定为近似商标。在文字完全相同,仅仅修饰、字体、顺序等非核心要件不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2)图形商标。若整体相似,仅存在通过直观感受无法察觉到的细微差别,就应当认定为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3)组合商标。可以区分显著部分和非显著部分的情况下,显著部分要求完全相同,非显著部分则达到近似即可认定为相同的注册商标。而在无法区分显著部分与非显著部分的情况下,只要两个商标之间有任何一部分差别较大,都不能认定为基本相同。

(4)对公众产生误导。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定,如果通过隔离、整体观察,并尽一般注意力后,消费者看来实则相同,从而误认两者为相同商品,应当认定为“基本相同”。

2、“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5条就“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1)名称相同。《意见》规定,“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包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下称《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即以《国际分类》作为判断的依据。在《国际分类》中,均是按照类、组、种进行分类,而“同一种商品”应当是在同一种目下列举的商品,仅需商品的名称与《国际分类》中的名称相同,且不论规格、型号是否存在区别,均视为“同一种商品”。

(2)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如同一种商品因风俗、地域、语言翻译等原因,导致名称不同,如“汤圆”和“元宵”不同的叫法,应当认定为“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以上便是关于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和之后,需要注意的市场中常会出现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况介绍,各位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会造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况都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若各位需要进行注册商标,那么就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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