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量:98654

  随着商标申请人数的大幅增加,商标局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是与时俱进,随着近年来商标法的改版,其实施范围、标准都发生了变化,而商标的注册、转让都需要遵循商标法的制度来进行,因此,了解商标法的实施细则已具有了必要性。接下来,麦汇网就为您介绍一下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png

  为更好满足申请人的多样化需求,修改后的商标法取消了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法规处处长原琪介绍,为配合这一规定,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五个条件:一是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二是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根据商标局的规定,这种样本应当是光盘形式,音频文件不得超过5MB,格式为wav或mp3。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四是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如果是音乐性质的,这种描述可以采用五线谱或者简谱的方式,还要求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声音是非音乐性质的,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则要求必须以文字加以描述。五是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除此之外,新修改的条例将数据电文方式界定为互联网方式。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关于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将文件送达当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当事人影响很大。新修改的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商标局、商评委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条例还明确了通过快递企业递交文件的日期计算方法。对如何确定通过快递企业提交的办理商标注册有关文件的日期,原来的商标法和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为维护当事人权利,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为落实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的完善,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条件,条例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明确异议程序法定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处理原则为: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实施细则较之于之前的版本,发生的变化主要位于商标异议以及提交方式,而数据电文申请方式也成为了新的互联网申请方式,置于快递企业的日期计算方式,是初次出现,相关企业应当注意这一条例。若您需要专业的商标注册及商标转让服务,详询麦汇网。

最新资讯 更多
热门标签 更多
热门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