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商标转让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9-09-19 浏览量:101411

低价商标在商标转让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有的人会因为其便宜选择,有人会因为商标价格低存在疑问,而拒绝选择,无论如何,交易低价商标都有商标买家的想法,对于交易低价商标,各位有没有想过到底在商标转让中是否实行?在交易双方进行低价商标转让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

商标转让 (1).png

一分钱,一分货,这是许多企业应该知道的事实。某物的质量和价值越高,出售时的价格就越高,但这一主张反过来也不成立。不是所有的高价商品,它必须是高质量的。但低价商品的价值和质量必须非常低,这也是相当可观的。因此,对于买家来说,商标的价格越低,他们应该越警惕,而不是竞相购买对于转让低价商标的注意事项可以从以下几点得到总结!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注册人除外)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以上就是关于低价商标转让的时候,对于低价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和是否可行的相关解释,相信各位对于低价商标转让能够有一定的认识,如果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低价商标转让的问题,请到麦汇网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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