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章对于注册商标有什么样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量:128870

商标法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中,有商标使用年限的规定,有商标续展的规定,还有商标注册变更的规定,甚至还有商标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规定等等,下面就来详细的讲述一下,在商标法第四章规定中,都有哪些详细的规定?

商标注册1.jpg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针对需要商标注册和商标续展,还有商标转让,以及商标许可等制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有需要办理这些商标注册和变更等事项的时候,不妨到麦汇网进行咨询有关商标转让和注册的相关事项!


最新资讯 更多
热门标签 更多
热门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