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嗨歌也要注意版权风险!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量:4102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下多数KTV点歌系统所用曲库都是可联网进行更新下载的。人们在家就能“嗨歌”放松身心,与此同时,有关版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安徽一二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二一公司)诉北京易达信开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达信开公司)等被告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未获授权在家庭KTV系统中内置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KTV嗨歌也要注意版权风险

在此过程中,点歌系统及设备的开发、销售和运营方都应提高版权意识,在使用任何歌曲时应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而作为家庭KTV的使用者,版权侵权的风险是否存在呢?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KTV歌曲侵权的,怎样处罚要依据侵权的程度而定,一般情况下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KTV歌曲侵权问题,相关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介绍,相信各位对于歌曲侵权规定也该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了吧!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版权侵权的问题,请到麦汇网进行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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