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专利代理申请原则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46173

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因此,让申请人选择代办专利代理申请的时候,有关代办专利代理申请原则问题有什么呢!接下来就由麦汇网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麦汇网-代办专利代理申请原则

一、代办专利代理申请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专利申请,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比较先申请的人。

二、代办专利代理申请的授予原则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国专利法案》美国由实行200余年的“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rule)修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区别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rule)”。

以上就是麦汇网为各位讲解的有关代办专利代理申请原则介绍,相信各位对于代办专利代理申请原则需要注意和了解的事项,可以有一定的认识,若各位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代办专利代理申请原则问题,欢迎到麦汇网进行相关问题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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