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商标注册时的无效风险?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量:96076

  已核准注册的商标都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假设有两件均获得授权的近似商标,二者虽然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均被授权,将来无论那一方申请对方无效,难度都很高,可能的结果就是二者并存,互不影响,退一步讲,即使会产生影响,也就是会在使用范围上相互限制。那么,如何降低商标注册时的无效风险呢?接下来麦汇网就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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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将来成为驰名商标,可以依据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进一步保护该商标,对方无效该商标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因此,为降低商标的无效风险,应当把重要商标用起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驰名商标保护条款: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若作为服务类商标,初期应当多出现在服务合同以及发票上,作为持续使用的证据,同时加大该商标的宣传,尽快打响该品牌,降低商标的无效风险,如能成为驰名商标,即使将来他人在其他商品类别进行申请,商标局也不会核准。若您仍存有疑问,咨询麦汇网客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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