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属于商标抢注范围?

发布时间:2019-04-14 浏览量:128838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在市场的品牌商标推广的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是属于商标抢注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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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是关于保护在先权利与禁止恶意抢注的条款。商标抢注的行为借助了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而这里的恶意指的是申请人主观上知道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利益的损失,却依然采取各种手段获取商标专用权。

其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同样涉及的是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恶意抢注的情形有三方面,一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二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三是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如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抢注的常规现象,市场因为商标品牌杂乱,存在商标抢注的现象也会比较复杂,因此如果有商标抢注,须得及时做好商标应对之策。另外如果在创业之初,就想杜绝商标抢注的问题,不妨到麦汇网咨询相关的商标转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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