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类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11-05 浏览量:152806

  商标转让,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于个体工商户,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涵义。想要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商标,各位商标买家需要对商标转让的细节了解的清清楚楚,这样才能将商标顺利的拿到手中,而对于商标转让卖家自然也可以顺利将商标转让出去。下面就来讲讲第十二类商标转让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十二类商标转让.jpg

  第十二类商标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1201】-火车及其零部件;【1202】-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1204】-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1205】-缆车,架空运输设备;【1206】-轮椅,手推车,儿童推车;【1207】-畜力车辆,雪橇;【120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1209】-空用运载工具(不包括飞机轮胎);【1210】-水用运载工具;【1211】-运载工具零部件。转让第十二类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商标没需要全部一并转让,而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该产生误认、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商标转让一定需要提交公证书,这样对于商标转让的流程更加有利。

  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的之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会给受让人发出《商标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但是如果不符合商标转让受理规范的,就不会予以办理,自然会给转让申请方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若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市,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是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是多人共有的,商标局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来往,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另外申请书的类别应该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商标局对于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该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字盖章确认。

  以上就是关于第十二类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第十二类商标本身就是平常我们生活中常用的商品商标类别,有需求自然就有供给,商家需要第十二类商标,自然有平台提供商标转让的资源。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四十五大类商标转让的信息,尽可在线咨询麦汇网的客服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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