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是否能够形成应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1-06-11 浏览量:6198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

服务商标

商标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而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性质一样,只是商品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这里所指的服务是指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所提供的具有劳务因素的服务。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

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同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与商品商标相比,服务商标是较晚出现的新事物,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在初次修改后的《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订版)中增加了服务商标的规定。加强对服务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创造服务行业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在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找不到有关服务标记的保护规定,但英国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却对服务标记提供保护。1946年,美国初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办理服务标记注册,在一些国家,这类服务标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服务单位供应的食品饮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务人员服装上等,并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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