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迷商标撤三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量:7214

制定商标撤三的政策,可以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以下是芮迷商标撤三申请条件:

芮迷

商标撤三申请人满足条件:

1、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商标撤三商标需满足条件:

1、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针对这枚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以上就是芮迷商标撤三申请条件,一般来说,商标被撤销的情况仍然经常存在,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并不能高枕无忧,还要注意使用期限,及时使用或转让,防止竞争对手向第三方发起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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