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无效的情况下,诉讼商标是否被认定或者维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商标申请人可能会与证据商标所有人发生纠纷,异议申请人或无效宣告申请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同意商标共存,即商标共存协议。
那么,妍心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案件中的效力有哪些?
例如,在驳回审查的情况下,驳回申请人根据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具体内容,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表明双方不认为商标构成相似性: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或者商标近似,但双方在商标使用中添加了区别标志或采取防止混淆等措施,进一步确认商标复审可获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直接采纳吗?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将驳回通知中注明的被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的相似性和商标共存协议作为辅助引证的两个主观点。
如果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或特别近似,将彻底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在本案中,商标局驳回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仍能区分,且存在商标共存协议,商标复审成功的可能性极高。
那么,在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中,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如何?
由于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是由在先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发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共存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小,当然也不排除。
例如:Talpa针对蓝巨星蓝巨星之声提起的无效诉讼,在无效审判中,双双方达成和解并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由于蓝色巨人与中国之声商标存在较大差异,双方达成一致,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蓝色巨人中国之声的注册。
商标共存协议在妍心商标案件中的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商标案件中,我们应该努力抓住每一根救命稻草,抓住每一个商标注册或维护的机会。加大品牌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