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注册服装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商标撤三”申请件数逐年增加。“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那么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有效证据有哪些呢?
一、商品:商品可以是有形产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发票
发票是交易证明的基本凭证,一般是在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外收取款项时,向消费者通过企业开具发票,以此证明交易的产生。
三、合同
合同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重要凭证,也在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四、广告
企业在保存广告中的使用证据时,应当保留广告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还要保留广告实样作为合同附件,在保存展会使用证据的时候,要保留参加展会的照片,还有邀请函、参展商名录等。
对于证据的提供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注册人的地址或者代理组织发生变更,一定要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书证和物证,提供原件。
所提交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销售协议、技术开发合同、代销、代售合同、使用许可合同等,不但要提供原件,还要提供与之相互印证的付款凭证,以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
提交发票等付款凭证上要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标识。
因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对提供的使用证据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即从被提起撤销之日起往回追溯三年。作为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所有使用证据,均要在上述时间之内。
案件中的使用证据材料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针对产品以及服务项目做说明以及针对性提供,才会被商标局所采纳。切记不要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从现实出发,服装商标撤三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尤其是在当前国内商标申请量年年水涨船高的情况下。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商标的正确使用,还需要在商业活动中注意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确保企业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