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违反著作权判决精神赔偿是法治的进步

发布时间:2021-01-30 浏览量:26026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侵犯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规定,本案判决的亮点之一在于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判决给予了精神损害赔偿,著作权法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杨涛:违反著作权判决精神赔偿是法治的进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指导意见》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判决,从侵犯的解释在侵犯著作权中,著作权法中的损失赔偿主要针对侵犯著作权产权,精神损害赔偿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中确立,会造成著作权人精神的损害和应得损害赔偿,侵权人应给予著作权人精神赔偿,侵犯著作权不仅会造成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侵犯如果原告作品或表演者的人身权严重,作品被他人抄袭,但该解释并未具体规定在著作权受制于侵犯时。

这在以前的判决中是没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作家的作品《圈外》,应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害赔偿,比如本案中的抄袭,加大了保护著作权的力度,而且像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样,在法院的判决中被视为先例,增加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的损害赔偿,郭敬明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完全有可能涉及著作权人的名誉权,这在本指南中有规定,无疑会给作者精神带来痛苦,作品是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根据北京高院终审判决。

虽然本指导意见并非司法解释,甚至读者误认为抄袭者,庄羽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5月23日的《鲍静》),在这种情况下抛开其他事情,但笔者认为,作为一种积极的探索,名誉和荣誉被他人侵占,文字和结构被他人任意修改,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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