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10月21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和第五十三条 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商标和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和第五十三条中的“没收和销毁”的有关规定,回复如下:“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应该是处理没收商标侵权物品的一种方式,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复函》(苏工商2002]117号),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复函》(工工商企字2002]254号)收悉。

如果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可以与该物品分离,对仍有使用价值、能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商品予以没收”,对于依法没收的商标侵权物品,没收和销毁“属于同一行政处罚”只是执行顺序的不同,请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一种观点认为,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视为可以同时或者分别实施的行政处罚,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则可以通过“销毁”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置。
请示你局专题文件,“大型机械和其他商品也很难摧毁,2002年8月26日,要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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