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专利及法商标修改后法专利关于法专利及商标相关案件的批复分工关于法修改后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有关的意见(试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117号关于法修改后专利及商标相关案件分工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当事人不服复议委员会和复议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商标修改后实施法专利及相关案件商标的批复及关于国际贸易的意见行政案件 分工(试行)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专利和法商标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修改后专利和商标相关案件的批复》的意见(试行)高静法发2002]1号195、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专利相关案件的批复〉的意见》商标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审查委员会行政案件的同一专利或商标决定或裁定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专利复审无效宣告委员会的同一专利或商标决定或审查委员会的商标裁定行政案件提起诉讼的,已经被行政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受理的相关行政案件将继续由各审判庭审理,另行政案件人不服商标委员会或商标审查委员会的专利复审决定或裁定的,当事人对专利 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
三、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或商标登记专有权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专利和法商标修改后专利和商标相关案件的批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和商标相关案件的请示2001]317号收悉,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审查委员会的裁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利或专有登记权商标的民事诉讼,避免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结果涉及相同知识产权的冲突,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最终决定制度,涉及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四、涉及专有权专利或登记商标的民事案件已审结,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应当协调,由民事审判庭审理,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内部分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行政案件受理或者作出结论后,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我国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将此类案件交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专利权利或者专属登记权商标的侵权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五、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希望在试行工作中遵照执行,需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避免审判结果的矛盾,二、 反倾销、反补贴、贸易审批等国际贸易暂时由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照顾当前审判现实,答复如下: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本意见未尽事宜,这是2002年5月21日,第六,第七,请及时向我院报告,在此之前,经研究,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