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县级以上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第六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十六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代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登记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负责解释,第五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知道委托人的委托是恶意的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具有欺诈性的,保护委托人和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第七条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的人员,(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不得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组织人同时执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服务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相关事宜,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
周波华局长2010年7月12日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商标代理秩序,第十一条商标代理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复审、侵权申诉等相关事宜。
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一)与第三人串通,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由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组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练习,第十四条商标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熟悉商标法及相关法规,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由其所在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提供商标咨询,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或者威胁、引诱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二)隐瞒事实,第九条商标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未经委托人同意,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损害一]合法权益的。
有违法所得的,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三)代理其他商标事务,制定本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披露未公开的代理事项,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具有商标代理专业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现予公布,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适用前款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担任商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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