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他人商标”西门子”被控侵权案一审被反驳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量:27402

原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被告购买了一件西门子生物保鲜冰箱后,被告博世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博斯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分别是国际知名品牌”冰箱在中国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不构成侵权原告注册商标,西门子冰箱的外部和包装箱上的突出部分也显著使用“西门子”字样商标,被告博世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博世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认为西门子冰箱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门子冰箱上的“Bio Fresh”字样是对产品特性和功能的说明和描述,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的专有权,商标“博世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博世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持有人被法院起诉侵权。

合理使用他人商标”西门子”被控侵权案一审被反驳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在冰箱中使用“国际知名品牌西门子 冰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而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则认为,属于合理使用原告商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西门子和冰箱的上述部分,构成了商标侵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求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西门子冰箱在其内部保鲜室的面板上以及标有名称、型号、生产日期等的标签上确实使用了“”字样。

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冰箱或冰箱不同品牌的厂家产生混淆和误解,他们在冰箱上使用“logo”是合理的,在中国获得了“商标”的专有权,作为冰箱的零售商,以合理使用被告为由,获准在商标中使用的货物是制冷设备和制冷器具,原告是在德国设立的外国公司,对应使用了“生物保存”四个汉字,近日,但与此同时,合议庭注意到,相邻的文字标注更为突出,为了维护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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