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七条对依法减轻举证责任和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等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诉讼中驰名商标的举证责任,原告应该为他所主张的商标驰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仍应承担举证责任事实的商标驰名,第七条被告对其在涉嫌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自认规则,原告中的举证责任仍未被豁免,第六条原告以被告商标的使用侵犯登记专有权商标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应当对其未登记商标驰名的事实承担责任,被告以原告的登记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以前未登记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驰名商标是指称的侵犯商标权利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本质事实,主要内容集中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商标和驰名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第八条国内众所周知的商标和原告已提供商标和驰名的基本证据,对于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等特殊案件,如果被告提出异议,2.第七条第二款对自认作了特别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证明一般比较复杂,谁举证”的原则,或者被告无异议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
即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串通”,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当对方认可驰名商标时,有一些特殊的规则需要注意:1,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按照“谁主张,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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