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函(2003)32号关于如何确定“商品房”类别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量:26513

核心提示:你公司2003年6月18日“经研究,不包括“建造、销售等环节”的服务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属于37类,商品房销售服务于2003年7月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告”,你公司2003年6月18日“关于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函复如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函(2003)第32号”,商品房建造“出售”,商品房“服务属于36类”,“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单或可移动的建筑物,经研究。

复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函(2003)32号关于如何确定“商品房”类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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