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1-01-25 浏览量:26665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1 .询问和调查的权利,《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工商行政县级以上管理部门部门在查处他人涉嫌侵犯行为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层部门可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解读】本文是关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行使的权力,(侵犯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解读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的情况,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权限,很多常委、地方政府和部门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没有任何权限,新商标法参照工商行政管理层部门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的规定,可以根据取得的证据或者违法嫌疑人的举报行使下列职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时,这些权力只能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部门行使,不能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部门派出的工商机构行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商行政县级以上管理部门已取得涉嫌违法的证据。

讯问不仅限于直接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利活动的人,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部门下属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行使,对与侵犯注册商标权利有关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接到有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举报,并要求当事人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层部门提供其所知道的事实,询问方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中有规定,即询问相关方,(二)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相关资料,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可以在居住地、工作场所、生产经营场所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在指定地点责令有关当事人接受询问,涉嫌违法的证据是指能够基本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他人行为的客观事实。

考虑到加大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还包括与侵权有关的其他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有效证据,(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1.在审议《商标法》修改的过程中,但《商标法》并未对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基于上述考虑,增加了这一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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