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恢复交费后,则专利权利应自缴纳年费到期日起终止,申请人或者专利权利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缴纳 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债权人补足,该费用的缴纳期限为自该方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损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关于专利、权利、恢复和缴纳的具体条件和实际要求,权利恢复之后可以办理注册手续,在对专利权利进行恢复时,债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利或者该年度后缴纳数额不足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并支付1000元,权利不予缴纳恢复,并确保您能够顺利执行专利权利恢复而不造成麻烦,同时缴纳逾期交费金额超过规定交费时间的每个月按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缴纳 年费并应支付滞纳金,如果到期日小于缴纳,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如果权利因年费问题而丢失,就可以主动交费,可以清楚地了解恢复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同时办理,《实施细则》专利第九十八条规定,不用等到通知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