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分为必要的技术特征和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又称不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不应该轻易适用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认程序中做出的实质性放弃或限制,独立权利要求中所写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应该包含在技术特征的比较中,技术的内容不应纳入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在侵权诉讼中,法院不能轻易使用这一原则,依法应当认真审查各种非侵权抗辩和侵权责任抗辩,并适当支持现有的技术抗辩,从狭义上解释权利的要求,是我国确定专利权利侵权的原则之一。
多余指定原则,而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为等同,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做出明显的主观判断,需要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应禁止禁止反悔,也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然而,合理确定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