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认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9 浏览量:27782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工作量大、实际处理能力强的地区,地方、州、市知识产权局,“管理市级以上专利的部门人民政府是指管理地区行政公署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的部门(以下简称地、州、市知识产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还应提供我的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规范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认证的通知

该部门有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费用减缓证书申请审核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b)单位申请人最先提出专利费用减缓申请,还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个人申请人先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充分利用国家有困难扶持的专利申请人政策,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关于全区知识产权局系统发放专利费用减缓证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

各专利机构:为规范和统一全区知识产权局系统发放专利费用减缓证件的工作,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七条中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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