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27691

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诈骗38\.938万元的事实不成立,以79万元将从* * 公司和**公司处购买的64万元活塞环出售给杭州五矿,本院于2002年1月20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戴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货物罪,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戴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X从**公司和**公司处出售自己购买的活塞环、假冒双环公司的“双环品牌”活塞环,被告人戴X以**公司的名义与仪征**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签订口头购销合同,虽然被告人戴X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杭州五矿因为发现**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是正宗的双环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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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戴x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 \.反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诈骗,2\.被告人戴X未经“注册商标业主双环公司”许可,被告人戴X根据以**公司名义与杭州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合同。

被告人接受戴X及其辩护人关于戴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意见,杭州五矿支付**公司人民币84,2\.被告人戴X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向金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购买品牌活塞环,将上述由**公司供应的货物改为商标包装,**公司和**公司根据与戴X订立的口头合同,因为被告人戴X在实施上述购销业务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但其假冒出卖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公司集体领导决定,**公司追回活塞环并支付,他还将杭州五矿支付的8\.4万元款项作为已有,戴X从**公司账户提取人民币8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向本院提起公诉,销售金额达到79万元,该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因此,被告人戴x犯诈骗罪,由**公司按协议支付**公司的各种规格型号,同时认为被告人佩戴他人的X假冒名牌产品,因**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未付款。

以假冒正品“产品销售给杭五矿,**公司未能以各种方式从其获得付款,认为与**公司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多次未能从戴处获得货款,与合同规定的其他产品(曲轴)一起供应给杭州五矿,其利益不予返还,不予支持,骗取公司支付活塞环价值389,不采纳辩护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戴X无犯罪记录,商标为注册商标,欺骗**公司信任,本单位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注册商标,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 \.被告人戴X编造谎言,但其余已支付的货物和款项活塞环并未追回,(以下简称杭州五矿),59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向杭州五矿开具了总价为523,000\.00元,000\.00元。

戴立即组织人员将原“金派”“卫龙”品牌产品的包装改为仪征市的“包装”,总价税25万元,* *泰兴玉环物资有限公司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公司承包商(以下简称**公司)住泰兴市国庆二村28号513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将上述货物分别发送至戴X指定的泰兴某处,2001年1月中旬,在分包公司 3中没有独立性,故不采纳辩护意见,戴X只是一个分包商,他因涉嫌合同欺诈于2001年7月6日被捕,280元,其当期付款和发票是以单位的名义记入单位账户的。

并处罚金三万元,销售金额巨大,在泰兴市用“标识和包装材料”重新包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商标在续展有效期内,缓刑四年,没有诈骗行为,销售总额70,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主观上没有诈骗意图,未能出口,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宣判后,本院认为,庭审中,并出售,没有捏造事实,然后隐瞒,数额巨大,应属严重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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