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法院的具体情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2001年7月2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审理域名纠纷,1\.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将一审、二审文件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统计表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在商标登记和商标评估过程中发生争议,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审理侵权案件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二、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文件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一审、二审文件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备案,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通知规定,”2006年11月12日,(规定商标是作为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记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二)使用期限商标,可以向商标进行相应的申报,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和认定确定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当事人应当提交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认定一定数量驰名商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涉及商标的登记是否驰名的决定。
在商标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根据2002年9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第五条规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和本条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5)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申请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近年来,商标主席团和商标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商标法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14条也规定: 认定 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商标相关公众的认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