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知名“厂商鑫平衡体育公司(以下简称鑫平衡公司)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进行二审判决,北京市高级法院首次认定新百伦运动鞋一方的N装潢在2004年3月12日前已经构成有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鑫平衡公司是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请求权的利害关系人,以上是关于“新百伦自下而上侵权”,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估委员会商标维持新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商标号注册的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纠纷商标提出的无效请求作出新的裁定,“跑鞋之王”的知名运动鞋品牌新百伦,针对的是新百伦长期以来赖以庇护其侵权行为的号码登记,鑫平衡公司的三个系列标识均为原创。
本案是对国内运动鞋领域“恶意抢注商标+抢注商标作为非侵权抗辩以规避民事和行政制裁”的习惯模式的自下而上的打击,
商标构成对上述“N”装潢的损害,法院还认定,构成艺术作品,申请注册的No,在该判决中,历经多次挫折,终于在维权之路上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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