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卫视获赔500万元被凤凰等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0-01-21 浏览量:29206

8月4日消息:我认为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凤凰佳艺公司)在经营活动和网站推广中使用了下图(左)所示的“和”标志,商标“Limited 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卫星电视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天鹰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九州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如下图(右图)所示logo,、类似,原告凤凰卫星电视公司和天鹰九州,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两个原告投诉“凤凰卫星电视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授权天鹰九州使用,卫星电视公司经营的卫星电视凤凰于1996年3月31日开播。

凤凰卫视获赔500万元被凤凰等商标侵权

它是中国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之一,天影九州运营的凤凰网络公司原是1998年成立的卫星电视官网,是一家以互联网信息门户为核心,覆盖宽带、手机、无线互联网服务的全新媒体企业,”是全球领先的跨平台网络新媒体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凤凰卫星电视公司注册”凤凰卫星电视,上图所示logo,商标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名字,在普通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凤凰由此,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困惑,侵犯了两个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使用权原告,”凤凰佳艺公司使用包含“未经授权”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二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被告辩称凤凰、佳艺和公司有独立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外部标识,与两者经营的品牌和商标无关原告,两原告关于凤凰、佳艺、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凤凰佳艺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实际操作,两次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侵权标志“与原告注册商标显著认可部分”的字体、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对比构成要素和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从整体结构上看,被控侵权标识基本上是原告商标旋转90度的镜像,凤凰、佳艺和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服务类似,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来看,由于涉案商标通过两个原告的广泛使用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告的商业外观和在媒体服务中使用被告侵权标识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且凤凰佳艺公司还在对外宣传中积极链接“凤凰通讯社”凤凰卫星电视”凤凰网络”其中,核心字号、 其被原告使用宣传多年,在媒体领域产生了强烈的意义。

并与媒体行业的原告建立了稳定而独特的对应关系, 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属于传媒业,凤凰佳艺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在其商业网站上使用“名称”,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名称”与原告、凤凰“核心名称”、凤凰佳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公开声明,凤凰通讯社是凤凰卫星电视和凤凰集团凤凰网络诞生后又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平行新闻媒体组织,凤凰通讯社是凤凰卫星电视和凤凰集团凤凰网络诞生后集网络、影视、杂志于一体的立体综合体,“被告法定代表人还声明,被告凤凰佳艺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是利用地理印象”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原告和被告公司的商业服务及其相关性。

并意图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和这种关联误导相关公众,非法争夺原告的市场利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以及原告涉及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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