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网站太难!因为用户评论是索赔6000块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量:28091

8月4日消息:今天,知名站长卢松松发帖称,他收到了北京互联网的法院传票,因为他的博客上有两个2014年的用户评论,他被北京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索赔6000元,据了解,卢松松这个博客上侵权有争议的用户评论内容实际上来自知乎,评论用户将知乎内容拆分成若干条信息。

制作网站太难!因为用户评论是索赔6000块

发布在卢松松博客上,这使得评论审计人员很容易忽略内容著作权的问题,而且,评论内容发布于2014年,早期互联网著作权的问题未能引起站长和朋友的关注,评论内容的审核重点也不会放在著作权上,更多的是对非法信息和垃圾评论信息的处理,虽然侵权、评论、内容的发布时间节点为2014年,且原告于2020年4月取得了著作权的转让协议,但原告仍可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网上立案,据推测,被诉对象应该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可能的公司或个人,然后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上分批立案,根据天眼超信息。

该事件的原告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10万,根据自身风险信息,法院公告80条,均为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所有权、侵权纠纷等纠纷,除了一些小站长,搜狐、茂普、虎扑、360等很多知名互联网公司今年都成为被告,近年来,互联网法院降低了起诉侵权案件的成本,因此一些公司盯上了“版权碰瓷”业务,以卢松松案为例,原告主张6000元,诉讼费用只有900元。

批量起诉自然可以从中获得可观的利润,对于这个事件,最让站长吃惊的是:评论为什么你也有版权,大家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注册,1.独创性:作品必须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产生: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2.可复制是指作品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反拍、配音等方式制成一份或多份,;但是,无论采用何种复制方法,采用多少份作品,都不会改变内容和作品的思想;3.合法性,作品本身应该是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例如,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公民作品不应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网站编辑擅自抄袭他人微博内容,被认定为侵权,但原创微博内容。

如微小说,显然属于作品的范畴,所以在国内,抄袭“改编”涉嫌构成侵权,法律没有限制版权保护的字数作品,有些评论内容有作者独到的思考表达,这种表达是有形的和可复制的“智力成果”应该是有版权的和可注册的著作权,为了避免侵权网站上出现类似此事件的问题。

建议大家在日常网站运营中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评论地区审核:积极避免评论地区实行实名认证,字数较多;2.在评论地区实现实名认证,3.评论内容应该避免原创内容,4.如果起诉侵权,然后主动出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只能根据原告的证据和证言进行判断,被告会被视为同意或默许,结果对被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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