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霍曼”标识做宣传,我告他300万。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28355

声称对方擅自使用“其他标识”进行宣传推广,霍曼销售公司向法院起诉河北霍曼门业有限公司、任丘博朗门业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霍曼销售公司于2000年4月11日声称允许注册商标“霍曼”。

我用“霍曼”标识做宣传,我告他300万。

批准的使用范围包括金属或大部分为金属的门、非金属窗、非金属门等商品,经调查发现,河北霍曼门业有限公司突出使用了“logo”、类似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域名、霍曼门业等,未经许可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上作为关键词,原告霍曼销售公司认为河北霍曼门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其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并擅自使用,误导公众,在其官网显著位置使用“河北霍曼门业有限公司属于德国霍曼门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宣传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

任丘博朗门业有限公司作为厂商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宣传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最新资讯 更多
热门标签 更多
热门专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