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社会各界对近年来适用〈0〉面临困难的意见和建议,这一商标法的第四次修订是应对中国内生需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社会上仍有一些声音不理解甚至质疑此次修订的内容,我觉得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给出一个简洁明了的解释,商标法此次修订的内容将有助于净化经营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行为。
提高对在先用户和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水平,目前,申请明确注册商标必须登记几百、几千甚至几万件商标才能使用的人,确实客观存在,这些行为严重削弱了我国商标法设置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
异化了我国的商标登记制度,在这次商标法修订中,将遏制措施设定在申请,在公布初步审批后的3个月内,对不使用的恶意商标在登记申请的各个阶段,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商标法的这次修订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如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是遏制恶意商标登记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因此,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求并不审查申请人是否拥有,而只是在反对和无效的过程中“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拥有”,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间问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证据”是针对业界普遍关注的”,并建议如果确实有存在的必要,“抗辩”本身被认定为诚实使用的意思表示,如果在以后的审查阶段能够基本阻止他人登记,属于第三人应当登记的“抗辩商标”就失去了价值;而且可以释放大量可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
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登记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申请有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商标机构的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数量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净化商标申请和使用环境,惩罚恶意申请和诉讼;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出售,
阻止其他经营者在现有市场或新市场进行合法经营活动,敲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
造成消费者困惑和误解等,;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第四款,登记在恶意、申请和商标中,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外,提出异议,三、撤诉无效等阶段进行申诉救济,它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登记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规定了更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惩罚措施应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实际上,已经有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人了,
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登记和恶意诉讼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必将鼓励那些企图不劳而获的人。
动摇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商标,我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说,相对于几百万的赔偿,我宁愿坐几年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改善”,损害赔偿金额将是遏制侵权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原告的损失、被告的利益、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这四种计算方法要求原告提交相应的证据,但现实情况是,原告能提交证明损失的证据极其有限,被告可能难以获得赔偿金额。
举个例子:“本案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金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并将惩罚性赔偿金额提高到最高五倍,应该能起到更强大的威慑作用,作用,更大程度上剥夺了侵权人的非法利益,甚至使侵权人巨额亏损,“全面发挥增加损害赔偿金额、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理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适用举证障碍制度”的作用,
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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