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应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35417

商标的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初审,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起15日内,想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商标驳回复审是为了使商标通过初审,进入初审公告期,然后实现商标的成功注册。那么商标申请为什么会被驳回,申请人该怎么看待被商标驳回呢?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商标复兴可分为绝对原因和相对原因。所谓反驳的绝对理由,就是讲禁止的“法”,即商标不得注册为使用。

具体如下:《商标法》第十二条:产品本身的形状是由产品本身产生的立体标志所产生的,具有技术效果所需的坚实价值或者产品的实质价值;商标法第十一条:只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只有本产品的图形,只有本产品的型号;只能直接代表商品的质量,只能直接代表商品的主要原材料,只能直接代表产品的功能,只能直接表示产品的使用,只能直接表示产品的重量,只能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等特征;缺少标识意义的;、、、、可以作为。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仿造、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者在中国不知名的,申请注册保护,且容易造成不当行为,不方便识别。

《商标法》第十条: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事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红月等具有国家歧视性、欺骗性、有害社会主义道德和扩大宣传影响的,有关的县级以上外国名称和公知的外国名称。

《巴黎公约》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自然第三人在国家中具有侵犯受保护国家的性质;缺乏显著特征,它被用于商品的商业用途、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符号、标记和国家的现代语言,在合法商业实践中被要求用符号标记加以保护或同情;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特别是具有欺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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