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量:38582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应用越来越多,我国法律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作为商标权人,更应对此加以关注。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增强理解。

在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人使用时间的一种要求,如果你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先用”不能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犯商标权的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人的使用并不局限于现有人的使用,如果已经继承了已经发生的业务关系,以现有人作为继承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使用的条件。先前用途的继承者应被视为对现有人类用途的使用。也就是说,商标在先使用的时间以商标第1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商标注册优先权作为例外原则,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的利益,事先使用人如果使用已经中断,对此商标不再享有不受保护的任何利益的必要性。如果只是不得不使用事实,事先使用后仍可以重复使用他人,将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在使用前必须在其产品上继续使用该商标。

所谓连续使用、在先使用,是指人们在其产品上继续不间断地使用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事实是人们在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无充分理由停止使用该商标的任何进一步使用。原因是:使用中断后使能重复使用,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维护正常关系,维护消费者利益。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因主观原因以外的原因停止使用。如果使用中断的正当理由,则不认为是缺乏连续使用这种情况。如在先使用的商标是由于季节性暂停使用而造成的。

使用前必须诚信。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一种不因自己的过失而蒙蔽双眼的行为。英国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意图,也没有任何信誉良好的借款人作出的意图。

自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以来,商标注册前先提出申请,其他人可能已经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因此,事先使用人的善意,首先是指该人在不知道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情况下,将某一商标作为非因其错误而使用的行为。在使用之前,以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和注册商标。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当然,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甚至适用。如果商标和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按照先注册原则和适用《商标法》的一般规定,我国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将构成注册商标侵权。但法律应当维护商标权的完整性,而不应禁止或制裁正当使用行为,有必要对上述在先商标权设定例外原则。

其次,由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是有限的,当注册商标构成时,将同一人事先将该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并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在先使用人很难使用所谓的“诚信”。当注册商标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在先使用图案的人将其用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除非该人能够证明其享有使用该图案的合法权利,否则我们就不能证明它的使用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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