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N°5”遭侵权?国际知识产权局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0-10-26 浏览量:41147

浦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五號工廠NO5”商标。香奈儿CHANEL提出疑议及无效宣告请求。在和国际品牌香奈儿经过三次“交锋”终获胜,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不支持香奈儿的指控。这起浦江企业与国际一线大牌在商标侵权案中获胜的结局,一时间在行业内外掀起热议。

香奈儿“N°5”遭侵权

香奈儿的理由主要有:“五號工廠NO5”与其“N°5”商标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N°5”已被认定为“香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恳请给予驰名商标保护。香奈儿认为,“五號工廠NO5”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非出自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故意抄袭、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宣告该争议商标无效。

针对香奈儿的指控,为何国际知识产权局会判定商标侵权指控无效呢?这都是有原因的!

一、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此,麦汇网给各位讲解的有关香奈儿“N°5”遭侵权的问题,需要知道的国际知识产权局判定依据就讲解到这里了,若各位需要进行商标侵权解决的话,不妨到麦汇网进行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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