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42068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新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下限提高至三万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

此次修改专利法主要包括三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完善举证责任,完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

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

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提高法定赔偿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下限提高至三万元。

为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本次修改专利法进一步完善了外观设计相关制度。

一是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二是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

三是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回应创新主体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需求,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这样既能满足当前抗击疫情的实践需要,还能为今后在其他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的适用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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