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热词可以注册商标吗?需要具备哪些要素?

发布时间:2020-09-05 浏览量:49156

网络热词注册商标,已经不再是一件新鲜事,作为一种快消文化,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网络热词在短时间内能集聚很高的人气,传播度高,正是因为“网络热词”不需要花费太多宣传费用就可以快速获得较高的市场关注度,很多企业注册网络热词商标,就是出于吸引消费者眼球,获得大面积免费宣传的效益。下面麦汇网就给大家说说网络热词可以注册商标吗?

注册商标

网络热词商标注册要素

1、应符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素。

显著性作为构成商标的核心概念,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的来源特征,其决定着特定的标识是否可以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重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或词汇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应符合商标注册的在先原则。

我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形,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在法定期间内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或由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或由商标局作出裁定。

3、须符合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综上所述,如果网络流行语具备显著性、合法性,申请人在将网络流行语注册为商标时也拥有在先性,大致是可以成功将网络流行语注册商标。商标的重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标志和商品或服务的结合。如果商标和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关联度甚低,商标作用就将大打折扣。因此在将网络流行语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考虑其和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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