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商标权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9-05 浏览量:50091

近年来,大量商标权人由于公司经营地或者个人住所地发生改变,又未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地址变更,从而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形常有发生。为避免广大商标权人因疏忽带来商标权丧失的风险,现分享此文望对广大商标权人起到提醒作用。下面麦汇网就给大家说说绿色食品商标权丧失的原因有哪些?

绿色食品商标

绿色食品商标权丧失的五个原因

1.主体灭失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自死亡或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因此,商标权可能在有效期限内,由于商标权的主体灭失自然终止。

2.三年未使用

商标注册后如果长期闲置不用,将不能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从而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将商标使用作为维持注册商标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44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又补充规定:“有《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行为的(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过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如果商标注册人期满不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与该商标相关的一切商标权利的非正常终止。

3.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也是商标被依法撤销,从而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均可由商标局或者商评委撤销该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使用禁用标志,例如:使用国徽、政府组织名称等标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等等;违反《商标法》第11条规定使用商标禁注标志,例如,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标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缺乏显著特征,等等;

4.注册商标未续展

时限性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同时,《商标法》还对商标的续展做了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

注册商标转让,原注册商标所有人自然丧失了对被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原商标所有何时丧失对转让商标的专用权?如果说商标转让人自签订转让协议时即丧失商标权,那么,就会有一个空白期,在这个期间,转让商标的专用权处于元人管控的境地。鉴于此,我们认为《商标法》应当对此做出细化的规定。

除了注册商标的转让,还有一种方式造成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变更,就是注册商标的移转。上面讲的转让,是一种自愿的移转,即由绿色食品商标注册的所有人(转让人)与受让人,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进行的自愿转让。除此以外,还有被动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变更,比如,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破产,其注册商标被法院强制迫卖;或者因欠别人的钱,被法院判决转让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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