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类商标转让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发布时间:2020-08-22 浏览量:52590

商标二字,无论是对企业或是个人都是尤为重要的,因为商标代表的是一个产品的品牌,品牌二字影响尤为重要!我们企业在需要商标的时候,一般反应就是商标注册,可是,在公司内部人员不熟悉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不通过的概率极大,况且商标注册周期又长,且注册费一旦核准不通过,就打了水漂。下面麦汇网就给大家说说第1类商标转让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第1类商标转让

第1类商标转让中五种行为是无效的

1、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转让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独有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受法律保护。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可能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商标转让不管是对于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是有很大的优势,同时还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综上所看,第1类商标转让相对复杂,如若转让双方提交资料给商标局时发生错误,商标局会不予办理或拒绝,这中间会耽误比较长的时间,在此,麦汇网衷心建议各企业如若想快速完成商标转让,应当去找商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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