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使用商标可否按照《反法》定性混淆行为处理?

发布时间:2020-08-11 浏览量:52917

近年来,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大量出现,法律对于反向混淆却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统一商标反向混淆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有利于法院公正裁判,而且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平等地保护了每个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有益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麦汇网就来说说他人使用商标可否按照《反法》定性混淆行为处理?

使用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使用商标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并在第十八条作出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那么问题来了,涉及他人注册商标的可否按照《反法》定性混淆行为处理?

一、本质上而言,《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反法》在保护商标上对《商标法》有补充作用。

相对于《反法》而言,《商标法》是特殊法,按照法律原则理应适用特殊法。而且修订前的93版《反法》虽然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归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其涉及的行政违法,仍然转制到《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2017版新修订的《反法》将93版第五条第(一)、(四)项“(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两项删除,增加“(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两项并在兜底条款中将知名商品的“知名”限定改为“改为一定影响”,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增加“一定影响力”,同时增加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客体。才形成现在的《反法》第六条规定。

且全文再没有商标、冒用、标志、名优、认证、产地等字样,这样的立法设计就是返璞归真将原本已有《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两个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的行为,还给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而已。

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全国人大网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2013年修改)》指出“商标是人们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们知悉和认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条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与其质量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就是商标所固有的天性。

同时《释义》针对上述五十七条:“根据本条的规定,下列七类行为,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比较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流通环节,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的是生产者自行销售,有的要通过他人进行销售。其后果也是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上述三项都规定了“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这就说明混淆本来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果之一(后四项是对前三项的补充和兜底),侵犯注册商标必然有混淆的后果。

《反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没有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纳入,是因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混淆的一种特殊情形,且已在《商标法》作出规范。综上涉及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适用《反法》以混淆行为定性,而应该按照特殊法优先原则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处理。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联系麦汇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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