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能作为深圳商标注册使用?

发布时间:2020-08-06 浏览量:53734

注册商标具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区别性”或“识别性”。简而言之,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之上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类似商品区分开的特性,那么哪些标志不能作为深圳商标注册使用呢?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深圳商标

一个标志,如果具有显著性的话,仅仅意味着它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资格,它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还要看它在使用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如果某一标志的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即使这一标志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也会被法律禁止作为深圳商标注册使用。

一、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主要是因为这类标志违反了我国民族政策,不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共处;

二、带有欺骗性质的标志

主要是因为这类标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如果某一标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出其自身情况的描述,比如使用“超值”等词汇作为商标构成要素使用在商品上,那么往往会让公众对其做出不真实的判断,误导公众。同时,这种宣传对于生产同样或同类商品的商家并不公平。

三、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这是一条贯穿到底的规定。凡是在标志中包含了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消极、负面的影响的商标构成要素;或者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型号等特征及来源产生误导的构成要素,都可以归入这一项。

四、带有地名标志

一般来说,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分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的地名都不得作为商标。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地名使用在商品上,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是来源于该地区的,而实际上该商品可能并非来自于该地区,此时,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就会产生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二是即使某一商品确实来自某一地区,但是该地域的商品若都选择地名作为商标,客观上而言导致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失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

五、具有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中的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对于已经善意取得注册商标的继续有效。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灵魂,随着品牌的发展其价值会逐渐提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深圳商标注册是品牌的有力保护,一旦有山寨假冒产品出现,拥有商标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商标可以更好的保护您的品牌,为您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以上就是关于哪些标志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联系麦汇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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