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注册南京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8-03 浏览量:54888

近年来,我国不断的采取措施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然而实践中仍是有不少侵犯商标权的事件发生。对商标权所有人来讲,适当了解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防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出现的。在进行商标注册后,有哪些行为是不可以有的呢?这想必是很多注册南京商标者都需要了解的问题,在《商标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5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南京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南京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主要是指将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等要素进行较大冰变化,导致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变化的情况。

二、自行改变注册的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不能自行变更。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注册南京商标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自行转让。

四、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因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导致被撤销的情况。

上述的前三项行为之一,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南京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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