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小龄童商标案件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量:55638

我国商业诚信体系构建还未完善,各种侵犯商标权的商业行为频出,商标权利人保护其自身权利意识也日益迫切;在受理要求查处的侵权案件中,会出现当事人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文字或图形,也不必然构成侵权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利人会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时造成压力和疑惑。下面麦汇网就给大家说说在六小龄童商标案件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麦汇网-商标侵权

六小龄童商标案件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具有多种功能,而在商标的所有功能中,主要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认定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一种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应判断被控侵权的使用行为是否为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倘若所使用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等标识不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这种使用就不能称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而不会构成对于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其次,使用状况直接影响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知名度有直接的关系。持续性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知名度也越高,在商标侵权中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范围越大,其商标专用权的排斥范围越大,因而可以获得更宽的保护范围。相反,知名度越低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斥范围就越小,对其保护范围也越小。

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不构成侵权

商标标识的正当使用行为也不构成侵权,对此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具体规定: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六小龄童商标案件中由于商标法律意识的欠缺,许多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不懂得应当首先了解有关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致因为过失造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商标使用人法律意识的增强,过失侵权行为正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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